社團法人台灣職業人資發展策進會
勞委會訂定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,強化其構造安全及檢查管理

       壓力容器屬高溫高壓的設備,不是只有操作上安全要考量,構造的安全規範更為重要,如因構造不良,有破裂、爆炸的潛在危險,考量目前壓力容器已有構造複雜化及容量大型化的趨勢,新材料、新設計不斷研發,社經環境已有變化,有強化壓力容器構造安全及檢查管理的必要性,勞委會已研擬完成「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」,全文計分476條,經第182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,將於近日發布施行,供設計製造的依據。

       目前壓力容器設置約3萬餘座,廣泛應用於石化業、鋼鐵業、染整業等各產業,鑑於壓力容器依法應實施檢查,勞委會以往雖依「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」及「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基準」實施檢查有年,惟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,因前揭規範不符法制體例,勞委會爰予相繼廢止,另指定適用國家標準規定辦理,惟國內業者迭有反映部分規定窒礙難行,亟待勞委會另訂壓力容器構造標準,以符事實需要。

   

       勞委會爰蒐集日本、美國等相關規定,並就其適合國情需要者研擬草案,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完成「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」,重要內容包括材料限制、強度計算、最小板厚、腐蝕裕度、水壓試驗、熔接後熱處理、熔接部機械試驗、放射線透射試驗、補強層高度、超音波探傷試驗、磁粉探傷試驗、滲透探傷試驗、非破壞試驗之再試驗、附屬品、安全閥、安全裝置等等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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